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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钢钢联物流网络货运平台交易规则
编辑:小编 时间:2023-08-16

包钢钢联物流网络货运平台交易规则

 

                                       生效日期:年 月 日

 

提示条款:

为了规范内蒙古包钢钢联物流有限公司运营的包钢钢联物流网络货运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交易行为,维护平台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或“您”)合法权益,保障平台的正常运行,特制定《包钢钢联物流网络货运平台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平台的主要业务是在全国范围内整合社会货物与运力资源,通过智能匹配方式,开展承运业务。平台交易规则是对平台用户基本权利义务的说明,请您务必审慎、仔细阋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对于规则中以加粗字体显示的内容,您应重点阅读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如您对规则有任何疑问,可向平台客服咨询,平台客服热线:400-073-5656。

您点击或勾选平台相关页面上的“同意”或“确认”(以页面显示为准)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同意/接受本交易规则(如在相关页面上点击后续操作或已实际享有本交易规则项下的权益或已实际接受平台服务或已实际执行本交易规则项下的部分约定等),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交易规则全部约定内容的约束。您同意本交易规则以线上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

如果您不同意本交易规则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交易规则任何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确认及后续操作。本交易规则构成您注册、使用平台之先决条件,您的使用行为将视为同意接受本交易规则各项条款的约束。

    一、规则说明

1.1 本交易规则内容包括正文及所有平台已经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本交易规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交易规则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规则适用于平台的所有用户。

1.2 平台有权随时变更本交易规则并在平台网站或者移动端上予以公告。若您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平台的相关服务或产品。一旦您继续使用平台服务,则表示您已接受并自愿遵守经修订后的条款。

1.3 由于互联网高速发展,本规则列明的条款并不能完整覆盖您与平台所有权利与义务,现有的规则内容也不能保证完全符合未来发展的需求。因此,您在使用平台服务时,除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外,还应同时遵守与平台及其它相关公司所签订的各项协议。

1.4 本平台保留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

二、释义

2.1 包钢钢联物流网络货运平台:指内蒙古包钢钢联物流有限公司运营的可供用户发布车辆信息及/或货源信息、搜索货源信息及/或车辆信息、联系车辆及/或委托方及/或接受其他物流信息服务/物流增值服务的软件/网站平台。

2.2 用户:指使用本平台所提供的有关服务的承运人。

2.3 货主:指有货物运输需求的企业。

2.4 承运人:指通过平台的注册审核具有依法经营货物运输业务相关资质的、能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司机,包括主驾和副驾(如有)。

2.5 承运车辆:指能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货运车辆。

2.6 发货人:指办理货物托运手续的办理人,可以是货主,也可以是受货主委托的代理人。

2.7 收货人:指在货运信息中指定的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提取货物的单位或个人。

2.8 运单:指托运人通过平台发布的货运信息,包括装货地点、送达地点、货物类型、装货时间、运输期限、货物重量、所需车辆规格等信息。

2.9 接单:指承运人承接运单的行为,包括货源大厅抢单、自动派单等方式。

(1)货源大厅抢单:指平台发布于货源大厅的运输委托,承运人可自行进行抢单作业。

(2)自动派单:指平台根据线路最优原则向承运人自动推送并且自动成交运单的一种接单形式。自动派单仅适用于特定客户的特定业务,接单的运输车辆需为国六以上(含)排放标准油车或新能源车。

    2.10 磅单:是反映实际货物接收情况的单据(包括车牌号、毛重、皮重、净重等信息),包括装货磅单、卸货磅单,用以证明发货人已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或货物已经交付指定的收货人,是完成货物交接的依据。

三、用户账户注册及使用

3.1 用户应当严格遵循平台设置的注册流程完成注册。若您为企业,您应为合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具备就您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及/或其他活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具有良好的信誉。若您为自然人,您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3.2 用户在填写平台注册信息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填写包含违法、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或干扰平台运营秩序等的相关信息。

3.3用户应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规则与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平台用户需保证其提供的注册资料真实有效,经平台审核无误后可获得平台账户。

3.4用户在平台注册成功后,凭登录名、手机号和登录密码、手机验证码登录平台并进行相关操作。用户有义务妥善保管本人的平台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册手机号码、登录名及登录密码),并对本人平台账户下发生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信息、在线点击同意各类规则协议、确认电子单据等)承担责任。用户的平台账户仅限用户自行使用,请勿转让、借用、赠与,因密码泄露、信息被冒用、盗用或非法使用,造成的任何损失和风险均由账号归属人自行承担。若由此造成平台或相关方损失的,平台有权追究该用户的全部法律责任。

3.5 用户注册成功后,若发生已填写的车辆信息、银行卡信息、手机号等变更的情况,应当及时在平台上完成信息更新,若未更新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该用户自行承担。银行卡需要绑定一类银行卡。

3.6 平台会验证用户登录设备的唯一性,如未经验证的设备进行登陆操作,将向用户注册手机号发送设备验证码,验证成功后方可正常登录。

3.7 如用户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则平台有权采取冻结/锁定用户账户、取消运单、拒绝提供服务等措施:

(一)     用户进行虚假操作的;

(二)     用户岀现违规操作后,拒不配合整改的;

(三)用户出现其他不符合政府部门监管要求、平台合规要求等需要锁定/冻结用户账户的情况。

    3.8 用户账户的冻结、锁定或注销不代表责任的终止,用户仍应对使用平台服务期间的行为承担可能的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

四、运单成交

4.1用户应当按照平台系统设置的流程和规则发布货运信息、车源信息和预约货运信息,对特殊需求进行备注,并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2 用户发布的货源或者承运人承运的货物种类须在平台许可范围之内。(详情见“承运货物范围”)

4.3 承运人可通过[1] 货源大厅抢单、自动派单方式承接运单。

4.4承运人接单后,运单成交,承运人与平台之间就该运单成立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该运单作为承运人签订的《内蒙古包钢钢联物流平台运输电子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就该运单项下的权利义务受《内蒙古包钢钢联物流平台运输电子合同》约束。

4.5 在完成装货前,平台和承运人均有权取消运单,电子运输合同自任一方取消运单后解除;如因货主或平台原因取消运单,平台将向承运人推送通知。

4.6 承运人接单后不能按照电子运输合同约定承运的,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详情见“违约行为及处理规则”)。

4.7 平台承运人单车同时只能承运一个运单。

4.8 承运人在接单前,应提前了解发货地、收货地及途径地是否有疫情、大型社会活动、政府政策等情况,配合当地要求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因承运人疏忽未按要求执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运人自行承担。

4.9 在途运输过程中,如果出现变更路线等异常情况,承运人应立即告知平台。

五、运输过程

5.1 承运人应在规定装车时间前到达发货地,并在发货地点击“到达装点”以完成签到。

5.2 承运人应遵守装货场所的规章制度,按照其现场业务流程办理相关手续,按照现场人员的指示进场装货。

5.3 装货时,承运人应当仔细检查货物,发现货物与委托业务的描述不符,或发现货物或外包装有破损、变形、锈蚀等明显缺陷,或发现货物的包装在运输、装载过程中无法满足保护货物要求的,应当拒收货物并在1小时内通知平台,否则视为已经接受了符合委托业务要求的货物。由于验收疏忽而造成的损失,由承运人承担。

5.4 装货时,承运人如发现实际装货重量与运单中的货物总量不一致,并且超出计划量过大或库存不足量导致原定承运车辆无法适用的,应立即联系平台客服处理。

5.5 装货完成后,承运人应及时核对装货明细并确认发货重量,装车完成后,应将装车磅单上传平台,如有纸质送货单或发货单,应要求发货人完成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一并上传平台,并随车带到卸货目的地。

5.6 承运人接单后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承运车辆,须经过平台的审核。

5.7 运输过程中,承运人不得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三超”(超速、超限、超载)及国家交通法的其他规定,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相关责任均由承运人自行承担,同时须赔偿由此产生的对于平台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此外,平台有权采取措施立即停止、限制该承运人在平台所有帐号的操作权限。

5.8 运输全过程,承运人必须保持手机及车联网设备处于畅通状态、包钢好司机APP在后台运行,车辆到达装卸点需及时进行签到,并在装车或卸车完成后最晚一个小时内上传符合平台标准的磅单,保证运单轨迹的完整、真实,否则该运单将标记为轨迹异常运单

5.9 承运人对其承运货物的安全负责,确保货物安全、完整、及时地送达指定收货地点。承运人在承运过程中遭遇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不能继续履行运输的异常情况,或因货物脱离运输车辆导致货物批量损坏等情况,应第一时间联系平台并告知现场情况,配合平台进行事故处理以及相关取证工作。

5.10 承运人应在规定时间完成运输及卸货,运距在100公里以内的短途运输最晚应在装货后3个自然日内完成卸货(卸货时间<装货时间+3天),运距大于100公里的运输最晚应在装货后10个自然日内完成卸货(卸货时间<装货时间+10天)。承运人如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完成卸货,应按照平台要求说明原因并提供书面证据。承运人未按要求说明原因或未提供有效证据的,视为货物发生全损,按照本规则第7.5条处理。

5.11 承运人到达卸货地前,应提前联系收货单位或收货联系人。到达收货地,应按照收货地的现场业务流程进行卸货,完成货物交付。

5.12 承运人在卸完货物后应及时与收货人确认货物交付量,要求收货人按照实际收货情况完成纸质单据的签收,并将收货人签收的单据及卸车磅单拍照上传至平台。

5.13 卸货环节如发现货损货差情况,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详情见“违约行为及处理规则”)

5.14 承运人不得与货主进行私下交易,平台如发现存在私下交易,承运人应赔偿平台因此产生的损失。

六、 业务结算

6.1 用户在发布或承接运输业务时,应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结算规则及特殊约定,用户接受平台服务的行为,视为已理解并同意该业务相关规则及规定。

6.2 对于轨迹异常运单,承运人应按照平台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及书面证据,承运人未按要求说明原因或未提供有效证据的,平台不予结算相关费用。

6.3 承运人应在运输完成后及时上传磅单/收货单据等确认运单,平台将对司机上传的凭证真实性进行校验,平台校验通过后将运费金额支付给承运人绑定的银行卡。承运人不得绑定非本人银行账户,否则无法支付运费,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承运人自行承担。

6.4承运人同意在本平台承接业务,均委托平台运营方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违约行为及处理规则

7.1 为保障平台及用户的正当权益,在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依据本规则,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

7.2 用户违约的,违约方需根据本规则项下的具体违约事项向守约方支付相应金额的违约金。

7.3 承运人拒绝承运

(1)除另有规定外,运单成交后,承运人拒绝承运,平台将扣除该承运人   5000元/单作为违约金。

(2)承运人拒绝承运情况均记录在平台个人信用体系;如承运人注册账号自然月度内有两次或以上次数拒绝承运记录或有恶意为之的情况,平台有权自动冻结账号,并不需要通知承运人。

7.4 承运人延迟承运

(1)承运人因自身情况延迟承运的,应及时告知平台客服,如货主要求平台赔偿因延迟运输导致的损失的,则承运人应向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平台有权在应支付给承运人的运费中直接扣除相应损失金额。

(2)因第三方原因(不可抗力除外)导致延迟承运的,承运人应及时联系平台,由平台与发货人协商处理,并根据发货人的意愿延迟发货或者重新选择承运人,因此产生相关损失及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7.5 货损、货差、偷盗的处理

(1)除另有约定外,在运输过程中若出现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情况,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承担赔偿责任,平台有权在应支付给承运人的运费中直接扣除相应赔偿金额。若运费不足以赔付的,承运人应另行向平台补足。

(2)若承运人偷盗货物的,应按货物价值的10倍进行赔偿。若构成犯罪的,平台有权将相关犯罪资料依法移交公安或司法行政机关。

(3)承运人免责情况: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货物的合理损耗;托运方或发货/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八、承运货物范围

8.1 平台用户发布或者承运的货物种类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种类货物不在许可范围之内:

(一) 枪支弹药、毒品、假劣药品以及伪造、变造、非法印刷的人民币等;

(二)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三)烟花爆竹等易碎易燃易爆品;

(四)现金、支票、票据、单证、有价证券、信用证、护照等;

(五)其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一切货物。

    九、附则

9.1 用户在本平台进行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本规则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本规则签订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9.2 承运人在实际承运过程中,电子运输合同未约定的内容以本交易规则为准;电子运输合同约定与本交易规则不一致的内容,以电子运输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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